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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她打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

案情速递

早上8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十字执勤时,发现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

民警上前示意李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因李某本人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非法载人、且电动车未上牌照,根据相关法规,民警对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暂扣,并告知李某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接受处理。

李某在暂扣凭证上签完字后,情绪比较激动,后冲到民警面前将车辆暂扣凭证抢走并揉成一团。

在民警上前索要,控制其拿暂扣车辆凭证文书的左手时,李某用右手在现场民警脸上扇了一耳光,并撕毁民警开具的暂扣车辆凭证。之后,李某被民警控制并扭送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仍不予配合,并使用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李某已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是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矛盾,终究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雁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