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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房二卖”的房屋归谁?

■案情

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葛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李某获得房屋产权后,在要求葛某交付房屋时,却被正在使用该房屋的第三人殷某告知,葛某早已将该房屋出售给自己。李某多次找葛某、殷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葛某、殷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葛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殷某搬离涉案房屋。

■审理

近日,新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葛某名下的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李某支付65万元购房款,剩余35万元待房屋产权变更后一次性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2019年9月2日,李某按照约定支付给葛某65万元购房款,2019年9月18日,葛某配合李某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9月19日支付葛某购房款32万元,并表示房屋交付后再将剩余3万元购房款付清。此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已过,葛某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庭审中,被告殷某当庭提交葛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葛某将房屋卖给李某之前,已将该房屋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卖给自己,且已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交给殷某保管,并将房屋交付殷某入住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已经取得物权的当事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遂判决被告葛某、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李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入住事项。  

■说法

对于“一房二卖”问题,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房二卖”中签订的几份买卖合同,应当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

(王建武 郑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