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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贩卖银行卡赚钱路不通

实名办理银行卡就能赚钱?这样的“生意”听起来似乎非常诱人,殊不知背后竟另有隐情……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上线“老李”,得知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赌博可以赚钱,遂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蔡某某,提出以每套300元至4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与其对应的手机卡、网银密码器或者U盾和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蔡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收购了28套银行卡,随后转手卖给曾某某,获利4000元。黄某某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利600元。曾某某将收购来的银行卡再次转手给上线“老李”,获利9000余元,并听从“老李”的安排,通知下线售卡人员及时销户,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2019年6月,3名被告人发现黄某某提供的某张工行卡中留有上线人员进账的1.9万余元,遂将该笔钱取出挥霍并将此卡注销。同年7月,黄某某所提供的某张农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诈骗赃款80万元,随后被迅速转移,黄某某在接到曾某某指示后将该卡销户。

【法院判决】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滞留在他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曾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收买并非法提供信用卡资料,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因该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罪名,故按照较重罪名处罚。

最终,曾某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蔡某某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黄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的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打击此类犯罪,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密切协调配合,深化源头治理。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大学生、待业青年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均为“95后”甚至“00后”,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令人叹惋。法官提醒大家,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决守好法律底线,不断增强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记者 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