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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3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鹏等3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余某鹏在西安市加入传销组织后逐级升至最高层级,2017年至2019年4月,其带领被告人白某、张某涛、何某林等人,通过电信网络以谈恋爱、招聘工作等为名,将多名受害人从外地诱骗至传销窝点,采取恐吓、殴打、搜身、限制自由等手段暴力敛财,逼迫被害人认购虚无产品。

余某鹏等37人长期多次作案,并形成了以余某鹏为首要分子,白某、张某涛、何某林、刘某秀为骨干成员,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组织层级明晰、分工合作明确、作案手段套路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专以外省受害人为作案对象,非法拘禁、抢劫14人,抢劫数额累计达36万余元。

灞桥区法院依法判处:余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其他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16年10个月至2年5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