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周至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王朝阳等5人寻衅滋事获刑
11月26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案的另3名未成年人亦被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记者了解到,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西安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7年11月至今年3月,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先后发生多起暴力伤害案件,受害人均为该村村干部。经公安机关侦查,这一系列伤害案件的幕后主使,竟是该村村支书王朝阳。11月21日上午,周至县法院对王朝阳等5名被告人放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用被告人王攀,王攀联络被告人赵章金,纠集被告人杨康、赵田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3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章金、王攀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康、赵田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周至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章金、王攀、杨康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到7年不等;判处被告人赵田广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