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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证据欲盖弥彰 当庭训诫幡然悔过

近日,汉中洋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某篡改证据,承办法官当庭对原告提出严厉训诫并责令其后认真悔过,反思自身违法行为,向法院提交认错悔过书。

 

 

 

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庭审正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3份借条,欲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其中一张借条存在疑点,借条中其他字迹清晰,但在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及落款时间上有反复涂改的痕迹,于是法官反复质询原告张某,开始张某并不承认。主审法官并让其详细陈述借款过程,说明具体的时间结点,这时原告篡改证据的行为终于“原形毕露”。原来,该笔2万元的借款时间是2017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18年8月29日到期,原告张某担心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于是心存侥幸,将借条上2017年8月30日涂改为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29日涂改为2019年8月29日。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及时坦白篡改借条的事实且暂未对案件审理造成重大影响,当庭对原告张某进行严厉训诫,责其认真悔过。当日,原告张某向法院交来了认错书,主动认识到错误。

法官寄语: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想要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应以合法正当途径主张。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伪造、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各位当事人及代理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伪造、篡改证据,妄图“忽悠”法院的行为已是在挑战法律权威,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梁攀 黄艳云 任红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