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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提供虚假证据,罚!

日前,榆林中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榆林中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2018年11月,马强因交通事故去世,随后其子马帅与马奎以原告身份主张其父相关赔偿金。马强育有三子两女,两个女儿均声明不参与诉讼并自愿放弃本案所得赔偿金的继承权利;其次子已去世,生前留有一女马欣,马欣随母亲改嫁后改名为岳欣。

马帅、马奎在一审起诉时,刻意隐瞒了岳欣的相关信息;二审经审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时,马帅与马奎又伪造了岳欣放弃继承的声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法院。承办法官则要求二人提供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该二人迫于压力,承认其伪造了放弃继承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马帅与马奎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妨害了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情形,榆林中院依法对马帅、马奎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批评教育。二人当庭认错,并主动交纳了全部罚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所谓的“方便诉讼“,刻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不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故依法对其二人予以罚款,并批评教育。

希望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都能从本案中得到警示,诚信参与诉讼,正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