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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旬邑:房屋租赁期满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解

近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旬邑法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与疏导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与张某于2017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临街的门面房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租给张某,租期一年。2018年10月合同到期后,李某将门面房租金涨至3万元,在催告张某应履行相关约定续签合同时,张某不同意按该价格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其门面房的装修费,且至今未将房屋交还。李某认为张某在装修房屋时并未告知自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将门面房交还,按3万元每年赔偿自2018年10月起至交还房屋止的经济损失。

张某辩称,其不愿意腾房是有原因的,因为其开的是女装店,所以前后装修花费了近10万元,现在房东要涨租金,但是周围的门面房的租金最高的才2万元左右,所以认为房东的租金过高,而且自己花费的装修费房东也不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至2018年10月,张某不同意李某涨租金又不愿意续签合同,应及时返还门面房。至于张某提出的赔偿装修费的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由于张某没有提供征得李某同意装修租赁房屋的证据,法院认为,张某的装修费不应由李某承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张某确实因为装修花费较多,为避免当事双方矛盾激化,产生更大问题或冲突,因此,经过办案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讲明法律规定,阐述人情事理,最终,李某和张某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旬邑法院   盛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