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旬邑县法院耐心调解四起劳动争议纠纷
近日,旬邑县法院受理了旬邑县某公司与李某某、刘某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四起案件,分别为旬邑县某公司诉李某某、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案,请求法院判决不应为两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某、刘某某诉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因未签订合同而应给付的二赔工资和依法发放保暖费、降温费以及因违法解除须给付得一个月工资。四起案件,均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审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刘某某两位职工很是气愤,认为很委屈,已经分别在该公司工作了8年左右,在工作中也很努力,曾经还被公司表彰过,可是突然在没有收到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就被辞退了,甚是气愤;该公司更是认为因集团公司效益不好而改制,整个集团公司的临聘人员均面临全部解除的状况,公司也不愿意解除两位职工,但政策系情势变更,也属迫于无奈,公司也愿意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对该公司提出的不应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讲解并依法给其解读司法解释,释明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公司没有依法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批评,并告知该公司应该承担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对员工为公司多年的付出表示认可和感谢,也提出此事早就告知了两位员工,公司也愿意给两位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只是公司生意不好,迫于无奈,并非不按程序解除,员工应理解单位的苦衷,同时表示确属考虑不周,愿意调解。两位员工对公司的诚意和认可,感到欣慰,愿意就此事和公司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看到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便及时主持了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旬邑县某公司分别支付李某某、刘某某各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0元、43000元,双方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至此,该四起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当然也包括单位非过错解除,也应按程序解除,以体现对劳动者的尊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旬邑法院 雷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