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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包庇、故意伤害···这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

2019年6月26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蒋某等十八人犯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涉恶案,进一步深化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宣判活动。

审理查明,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康湘、王金龙、肖天、王凯军、杨军胜、刘保健、晏康、曹泽坤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余亮、米涛、叶万峰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肖天、余祯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蒋奎、巨应春、余亮、肖天、左江利、王凯军、李沂铮、李宝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蒋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邓凯、余亮、蒋奎、肖天、王凯军、左江利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本案中,上诉人蒋奎自2016年以来纠集、伙同上诉人王凯军、原审被告人肖天、余亮、左江利、米涛、余祯等人先后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包庇犯罪行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诉人蒋奎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上诉人王凯军及原审被告人肖天、余亮、左江利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恶势力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照上述规定,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蒋奎、肖天、余亮、王凯军、左江利从重处罚。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蒋奎等人分别判处九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该案公开宣判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审判与宣传同发力,将涉黑恶案件的审判打造成扫黑除恶与法治宣传的“公开课”,提高了司法威慑力,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