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西安中院审结一起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引发名誉权纠纷案
近日,西安市中级法院高新综合审判庭,审结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海正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正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以及双方之间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3案。兴业银行在领取3案的二审判决后,特意送来感谢信及牌匾表示感谢。
2016年6月,海正公司与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给海正公司贷款195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向海正公司发放了贷款。同年10月,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贷后检查发现,海正公司几个零售专卖店撤店,网上销售不佳,且该公司结算账户银行流水显示的交易额,远低于申请贷款时承诺的业绩预期,于是在同年12月30日,将海正公司贷款风险等级由正常类下调为关注类,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7年2月,海正公司利息开始逾期,贷款到期后未还本息。后海正公司向雁塔区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认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下调其贷款风险分类,侵害了其公司名誉权,起诉请求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等停止对海正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在陕西省境内不少于5家知名报刊媒体上对海正公司赔礼道歉;另海正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认为兴业银行存在以贷转存等违规行为,起诉请求兴业银行西安分行退还所收利息等。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随后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从合法性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认定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调整海正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为关注类,是根据贷后检查发现的海正公司的实际经营销售状况作出的风险判断行为,是履行安全经营原则和审慎性义务的符合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规章要求的贷款管理行为,并非侵害名誉权行为,故不构成对海正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收到3案终审判决后,盛赞西安中院有力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于是有了送感谢信和牌匾表感谢的一幕。
据了解,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涉诉的该3起案件,情况复杂,且牵涉金融监管机构,其中因贷款风险分类下调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为全国首例。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记者 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