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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诉陈永朋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二审:不同意调解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陈永朋以“秦岭二月”为名的微博账号,在网上发布多条涉及演员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微博。范冰冰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名誉权,将陈永朋诉至法院,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范冰冰的诉求,陈永朋不服提出上诉。4月9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范冰冰方拒绝法庭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范冰冰诉陈永朋侵犯名誉权、姓名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陈永朋在新浪微博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据悉,目前所有涉案微博已经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她遭受来自社会各方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作为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侵害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同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的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万元,合计6.25万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权人“为了好玩儿”发布涉案微博

  一审判决后,陈永朋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陈永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在陈永朋发布的一条范冰冰接受采访的视频中,他擅自加入了一段变声音频,“大家好,我是范冰冰,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号。”并配有二维码让网友扫描,而范冰冰并未对外公布自己的微信号,更没有说过音频里的这句话,这是对范冰冰姓名权的侵犯。

  对此,陈永朋辩称,他的朋友圈中有一个人就叫范冰冰,“这是她发到朋友圈的音频,之后被我使用,并没有使用变声处理。”此外,他说,该二维码并非是自己的微信号。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当庭扫描二维码之后,得到的链接正是陈永朋的个人微信号,ID为CYP2099。当法官询问陈永朋的微信号ID后,他所报ID与此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陈永朋构成对范冰冰名誉的侵权,他同样不服。陈永朋表示,他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因此并未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范冰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我就是为了好玩儿才发出来的。”他承认自己言行不当,但不认为自己构成侵犯名誉权。

  范冰冰的代理律师认为,陈永朋在发布有关诽谤范冰冰的微博之前,粉丝只有30多万,在发布这些微博的两个月内,粉丝增加到57万多,正是这些侵权的微博为其带来了流量、粉丝。“流量可以转变为商业价值,陈永朋的行为是为了牟利。”辩护律师不认可陈永朋单纯是为了“好玩儿”的辩解。此外,律师还认为,因为微博内容还涉及到对范冰冰弟弟范丞丞的诽谤,也构成了对范丞丞名誉权的侵犯。

  在法庭询问陈永朋是否对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过审查时,他表示没有。“我看到过新浪微博关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相关协议,但不能保证所有微博都是真实的。”同时陈永朋也承认,他知道自己所发的微博内容会被几十万粉丝看到,但仍然发布了。

范冰冰方拒绝调解

  据悉,范冰冰工作室在发现陈永朋发布的涉案微博后,立即致函新浪平台,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但陈永朋表示,涉案微博内容是自己主动删除的。“如果是平台删除的,会显示我的信息不合法被删除,我并没有收到通知。”但是他也没有证据能表明是自己删除的。

  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陈永朋表示愿意接受,但范冰冰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拒绝。“在工作室发出律师函后,陈永朋的微博删除了有关微博,但不久又发布出来,删了发,发了删,如此往复,是故意侵权。”代理律师表示,这种行为不能原谅,“明显就是想吸引流量,获取商业价值。”

  目前,该案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