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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塔吊讨薪,西咸警方劝下后拘留七天,帮其讨回薪水

12月4日21时许,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公安分局天汉路派出所接到西咸新区公安局110警令称:“在辖区某工地,有一名男子因薪金纠纷爬上塔吊不肯下来”。

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男子已经快爬到了塔吊顶端,身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十分危险,周围工友正试图劝说。民警一边用手机通话对该男子进行安抚规劝,一边与项目施工方、劳务公司取得联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安慰开导,该男子的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并缓慢走下塔吊,被民警带到了安全位置。

经了解,该男子姓王,其2020年10月份看到工地网站上招聘工人的信息后便带着10多人到该项目工地进行水电安装作业,期间,项目部向王某某发放了一部分工人工资,但因安装质量,希望王某某和工人进一步改正后再发放剩余工资6万元,王某某与项目部协商无果后,一气之下竟“以命相博”,趁无人注意爬上了工地塔吊,立即引起围观,威逼、恐吓项目部发放剩余工资,导致工地无法正常开展施工,致停工近2小时。

随后,民警对王某某攀爬塔吊跳楼一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教育,这起“跳塔秀”的主角王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耐心告知其讨薪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采取过激手段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要受到相关处罚。最后,王某某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所领导连续2天主动对接该项目部,与王某某及工人薪金事宜进行探讨协商。目前,项目部已同意支付王某某和工人剩余工资。此次事件的处置是天汉路派出所将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结合,将违法打击处罚和对工人的理解厚爱相结合,以教育、感化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了执法“理性、文明、平和”的要求。

由于王某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近2个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给予王某某七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天汉路派出所温馨提醒:遇到欠薪、欠款等行为时,权益人一定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爬塔吊、楼顶等方式进行威胁,做出违法的事情,私自爬塔吊既危及自己的生命又扰乱单位正常秩序,必须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