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调解+媒体监督”?这里的人民调解有声有色
“如乐之和,无所不谐。”音律的和谐,需要琴师不停调试;社会的和谐,则需要人民司法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单,方便群众,是解决纠纷的较好方式。地处武陵山深处的恩施州,基层干部不断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探索的听证调解+媒体监督”、第三方调解、多部门合作联合调解等,打通了基层调解“最后一公里”。
人民调解贯穿群众生活各个领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湖北省恩施州司法行政系统始终把人民调解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火墙”,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经济社会发展“减压阀”“稳定器”作用,大力实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的社会和谐目标。
“听证调解+媒体监督”新做法,化解民间纠纷
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燕子镇,兄弟俩为土地而发生纠纷,双方均不让步。怎么办?原来,哥哥的土地被弟弟一人登记,矛盾就此产生。
这次调解来了很多人,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听证团,并邀请县电视台进行全程监督和录制。大家以“听证调解+媒体监督”的方式,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均聘请了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将整个事实摆在面前,还原事实真相,让现场的调解员及听证员在弄清楚、听明白情况后共同讨论、共同评理。在媒体监督下,经过近6个小时的调解,此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弟弟承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中分出20亩由哥哥经营管理,于是兄弟二人握手言和。
今年,燕子镇在往年“听证调解”的基础上,引入媒体的监督,在公开调解的案件中,对整个调解现场进行监督和录制,做到对每一起案件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运用“听证调解+媒体监督”的做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听证调解有利于整个调解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媒体的监督,让整个调解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听证+媒体”做法,使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调解效果明显。
在鹤峰县走马镇,姐妹俩为了4亩土地反目,驻村干部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走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立即选派山林土地纠纷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和本地媒体参与,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走访,掌握了第一手材料,然后组织两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多次交锋,产生激烈争执,调解也多次起伏。“听证调解+媒体监督”,调解员运用分别解释、做工作的方式,让争议双方认识到山林土地固然重要,但是亲情更为重要的道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多年来,姐妹俩第一次相拥而泣。
运用法律对待“普通现象”,是对法律的敬畏
恩施州巴东县沿渡河镇,村民之间互换土地是一种习惯,主要是为了生产方便等原因。对于王某来说,15年前的一次互换土地,如今成了一起纠纷。
15年前,沿渡河镇马饮水村王某与彭某口头协商,将自己的1.9亩土地与彭某的0.6亩土地互换,但一直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彭某某以王某未经过自己同意且其弟彭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为由,要求要回土地,而王某认为土地已互换10多年之久,彭某某现在纯属无理取闹。双方争执不下,各执其词。
沿渡河司法所迅速理清调解方案和思路,认清了矛盾的焦点。如果彭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需要判断彭某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其哥彭某某、其母苏某同意,私自与他人口头协议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否有效。双方口头协议互换土地,各自耕种已有15年之久,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仅凭口头协议,此互换行为是否有效。
虽然农村土地互换在农村为普遍现象,但因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土地互换后的后果认知力不够,从而引起了因未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员在详细讲解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后,开导王某将此块土地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来,双方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
15年前的遗留问题、一件约定俗成的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调解了此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当地村民在听闻此起纠纷后,觉得不可理喻,农村互换土地是普遍现象,此种“普遍现象”如今却引来了法律责任,唏嘘不已的背后是对此种“普遍现象”的重新认识,是对法律的敬畏。
第三方调解依法息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重庆市某县杨某(女)携其子(1岁)在巴东县某汽车站的空闲场地逗留,因杨某疏于看护,孩子从破损栏杆处跌落身亡。事发后,杨某亲属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杨某亲属要求车站支付40万元赔偿费,而车站方认为杨某监护不力不赔偿。
调解委员会迅速制订了调解方案和调解思路:稳控双方情绪;告知权利义务;建议双方委托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代理人并选出调解代表;明确指出解决争议的各种合法救济方式;严格按照民法的法律规定给予双方客观、公正、专业的案件评价;在最后的赔偿数额争议上综合双方意见给予引导;若调解不成,迅速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弱势一方实施法律援助。两天时间内,纠纷得到有效调解,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三方调解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调解方式,是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拓展和延伸。它的特点是调解者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隶属于任何组织和团体。由于第三方调解更具中立性、客观性,发展第三方调解组织,对于丰富纠纷解决机制、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调处中更好地依法息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独特的作用。
鹤峰县走马镇,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当场死亡。在维权过程中,受害方就其损害后果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走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多部门立即联合成立专班,相关人员赶往现场,主动介入,细致调查,积极寻求化解双方矛盾的突破口,并进行相关事宜处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多次协调,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发现肇事司机及车主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死者家庭条件不好,家中有年迈的母亲、智力低的大女儿、刚满3岁的小女儿。通过一系列思想工作,肇事司机贾某和车主游某终于以积极的心态和真诚的态度来处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事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在调解员一的引导中,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
联调联处化干戈,推进法治恩施建设
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需要拆除旧房子,可这房子是兄弟二人共同所有,老大坚决不拆除,于是兄弟反目成仇……
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专班人员耐心地听完兄弟俩各自的理由后,细心地讲解了精准扶贫的政策及“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与和睦相处的关系,并从《继承法》《民法通则》的相关章节,耐心地进行“微普法”。
兄弟之情血浓于水,双方之前的“牛”劲得到了“舒缓”。经短暂商议后,信访办把握住这个时机,提出了试探性的解决办法:哥哥如果同意弟弟拆除老房子,弟弟是否愿意拿出5000元支持哥哥易地扶贫搬迁?哥哥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后,是否愿意住进村里的集中安置房?很快,矛盾得以解决。
建始县茅田乡东龙河村村民潘某到司法所反映,他是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居住条件差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在自己的耕地内选址建房,邻居杨某以各种理由百般阻挠,使其迟迟不能动工。
于是,茅田乡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到现场探个究竟。他一边说服当事人潘某回家等待,一边与茅田国土所、畜牧中心、东龙河村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组建调解专班,召集双方当事人予以调解。
在征求对方意见时,杨某不同意潘某在该地建房,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专班认为杨某是无理取闹,于是对杨某提出批评。杨某万般无奈才说出原因,担心潘某把房屋建在其大门前,挡了其“风水”。专班人员就其错误认识进行批评教育。为了邻里和睦相处,建议潘某将屋场地基再往下深挖1米左右,尽量多给杨某房屋留些视觉空间,对共用小路设置路线,在房屋建成后予以恢复。双方到现场指认后表示满意,愿意服从调解意见。
人民调解,是遵循了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以柔性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纠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矛盾重要途径。
近年来,湖北省恩施州司法行政系统立足调解专业优势和部门职能专业优势,指导设立了道路交通、消费、劳动争议、医疗、山林土地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实施涉民生领域突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治理。同时,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决策部署,引导社会组织将调解组织设在产业链上,构筑起产业矛盾纠纷缓冲带。
家和万事兴,国泰民安宁。一直以来,湖北省恩施州司法系统人员为实现社会纷争止息、人人和谐相处的法治恩施而努力奋斗着,让人民调解这朵“和谐之花”,永远盛开在恩施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