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创医疗损害鉴定并轨法治模式
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内,一场由医患双方参与,并接受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当面询问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如期举行。据悉,这是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后,我省首次启动以专家库为支撑、“司法鉴定人+咨询专家”的听证机制。在全省范围内,该制度将有效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专业互补问题。这一全国首创模式,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专业性、独立性,推动医患纠纷矛盾的化解具有里程碑意义。
创新公开听证模式
“司法鉴定机构按新模式操作,目前为止是全国第一例。”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技术总监汪益民是鉴定小组组长、本次听证会主持人。汪益民长期从事法医鉴定的从业经验,使得其对于现场医患双方情绪和听证会节奏的准确把控不无裨益。据介绍,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每年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超过300件。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
“咨询专家参与听证会非常重要,可以与法定鉴定人形成专业互补,但最后的鉴定意见还是由司法鉴定人来出具,专家意见作为参考,将附在鉴定书后面,提交给法院。”1月2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翟洁君表示,省卫计委和省司法厅已经联合组建8000多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来自44个医学学科。他同时透露,全省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已达121家。
临床医疗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鉴定书的补充与参考,将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专业的事必须由专业人士来做。”作为管理者,翟洁君坦承,鉴定、评估已成为审判工作中的普遍现象,通过鉴定、评估接近案件客观真实的程度更大,通过鉴定可以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更接近地揭示问题真相。
“地方立法”开花结果
作为省高级法院、省卫计委、省司法厅三部门通力合作的最终成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运作细节,将决定突破的真正深度。
作为一个行业规则,司法行政主导的鉴定人负责制,与医学会主导的合议制鉴定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集团,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而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性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一位人士表示,司法鉴定固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赖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性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往前追溯,2009年国家出台《侵权责任法》,拟逐步取消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但对应该由谁来作出鉴定,如何作出鉴定,迄今为止未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从制订到出台时间并不长,“仅一年多时间”。但其间省高院、省卫计委、司法厅三部门反复协调,时至今日,“地方立法”已经开花结果。
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的针对性可堪陈表。其规定: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与之同时,卫生及司法主管部门将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专家诚信档案,将医疗损害鉴定中违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办法》助推医学会合法性地位的提升,亦规定,改变过去医学会鉴定无需实名制,鉴定者更无需出庭接受质询的模式,同时作出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须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此外,在涉及死亡原因、伤残评定的鉴定活动中,医学会应当从专家库中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会。
改善紧张医患关系
符合专业精神、法律精神的科学的鉴定制度,必将根本影响我国的医疗审判实践,并极有可能影响并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
省内一名专业从事医疗纠纷的律师告诉记者,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重建并提高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是一次有益尝试和巨大推动。在之前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管是医院一方还是病患一方,之所以选择单方鉴定而非法院摇号鉴定,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希望“控制”鉴定结果,从而以“优势证据”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其所带来的,不仅是权利失衡、裁判不公,也容易滋生灰色地带。专业律师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优良的程序设计以及对程序的严格执行,保障公正结果的诞生。而我省《办法》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进行了有效设计。
巧合的是,就在江苏《办法》出台20天后,即2017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医疗律师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以鉴定人而不是鉴定机构为本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对照江苏,无论如何都有异曲同工之处。“司法鉴定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很大,如果鉴定不公,甚至错误,就意味着绑架司法。秉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鉴定原则,不仅是医疗损害鉴定,也是所有司法鉴定的最高价值。”翟洁君说。□张全连 施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