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横山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龙骨”安全

“龙骨”是啥?盗掘?还要坐牢?近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多人因盗掘“龙骨”被判刑。

“龙骨”是什么?

“龙骨”是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俗称,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遗骸或遗迹,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民间普遍认为“龙骨”可以入药,所以有人高价收购。

多人盗掘“龙骨”

2023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到横山某村一山上原有盗洞中挖“龙骨”,由马某某与周某进洞挖掘,刘某某在洞外望风,所挖“龙骨”3人平分。3人两天共盗掘“龙骨”合计60余公斤,马某某以105元的价格将分给刘某某的“龙骨”收购,用其名为“雄鹰展翅”的微信给刘某某的侄儿转账2000元,后马某某将“龙骨”售出,其本人分得3000元,周某分得2000元。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和丁某某在前述地点盗洞中挖“龙骨”,由李某某与丁某某进洞挖掘,刘某某在洞外望风,所挖“龙骨”50公斤3人平分。李某某将分给刘某某的龙骨收购,使用微信给刘某某的侄儿转账1330元,李某某与丁某某将“龙骨”售出3000元,去除给刘某某转账的1330元,二人将所得钱款平分。

202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周某来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后,在上述同一盗洞挖“龙骨”100余公斤,马某某以上述同样价格、方式收购刘某某的“龙骨”后转卖,刘某某获利3300元,马某某分得3500元,周某分得3000元。

202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来到上述某村与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后,在上述同一盗洞挖“龙骨”96公斤,马某某以上述同样价格、方式收购刘某某的“龙骨”后转卖,刘某某获利3300元,马某分得3800元,周某分得3500元。

被告人在盗掘“龙骨”后被公安横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依法扣押了盗掘工具,查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186公斤。

2024年1月23日,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本案所涉疑似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均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宝藏”不容觊觎

横山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制度,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底层中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对研究生物演化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的科学价值。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为统筹推进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一体化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横山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健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有效遏制盗挖盗掘和非法贩卖活动,让保护文物成为共识、守护文物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