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法院一案例入选陕西高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陕西高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彬州市法院审理的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

案例如下: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调解协议 土地复垦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起,刘某某先后以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彬州市某镇某村委会签订了三次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共计80余亩农用地,租赁期限均为20年。同年8月,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储煤场,使用煤泥、煤矸石填充荒沟,用水泥硬化地面,建设办公用房、钢结构储煤大棚。经鉴定,截至2023年12月,刘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23.25亩,其中22.44亩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履职】

2023年10月,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破坏农用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于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检察机关委托自然资源部门就该部分非法占用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评估。2024年1月25日,彬州市检察院向彬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自行恢复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原状或者追缴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总计269.92万元。为使土地复垦得到保障,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费 150万元,法院裁定同意先予执行,将15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裁判】

彬州市法院在刘某某储煤场复垦现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市政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旁听。该案刑事部分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65万元。检察机关与刘某某当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对破坏的土地完成复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须向检察机关缴纳土地复垦费269.92万元。后刘某某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要求对其储煤场钢架构大棚进行拆除,并对相关占用地进行生态恢复。

【典型意义】

彬州市作为煤炭生产重点县,在煤炭开采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土地的生态价值可能遭到巨大破坏。郴州市司法机关针对未经许可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注重发挥调解协议作用,推动受损土地生态修复。同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联治体系建设,优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与司法衔接,通过司法办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和破坏性建设的非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地遏制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绿水青山遭到破坏或者污染后,因其特殊性,环境之殇难以根治。郴州市环境资源审判对相关当事人判处刑罚,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达到一案来教育一片的效果,但不能“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要落实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