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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终获刑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丛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处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分别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表示服判,均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张某(另案处理)先后从王某、刘某处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洗钱。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将购买他人的4张银行卡,被告人丛某卖给自己的8张银行卡,共计12张银行卡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300余元。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利将他人的共计16张银行卡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800余元。2017年9月被告人丛某为牟利将他人的8张银行卡卖给同案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300元。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些银行卡都是由公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用来洗钱安全性高,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了障碍。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南郑区法院   杨智勇   杨芳娟   朱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