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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套路贷”公开审判 法官教您八招避免“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违法人员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以办理民间借贷为幌子,处心积虑地设计一整套陷阱,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3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督办的1号涉黑案,也是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近日,我市法官再次提醒市民提高警惕,避免遭遇“套路贷”。

喷辣椒水踩脚趾被告人暴力逼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本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

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新城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法官提醒八招避免遭遇“套路贷”

西安中院法官介绍说,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是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是民间高利贷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为目的,而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结合此案,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警惕,避免遭遇“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借款前,一定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

3.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4.落笔签字谨慎行事。

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

5.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

注意核实出借人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要书面注明。

6.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

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7.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8.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请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后,请积极出庭应诉,还原事实真相,以便于法官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