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终审今日判决 首犯获刑16年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租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某单元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设立“金雨空放”(“金雨”含义为金钱如雨,“空放”含义为无抵押贷款)小额放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非法获取部分借款人的高额利息。
截止2018年1月,该组织非法放贷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
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的牟取非法利益。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今天上午,西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