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套路贷”案开庭,这14人栽了
10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某等14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一案。据悉,该案是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
根据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齐某未经许可、未经注册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货”)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某某、齐某二人各自带领业务员团队从事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
被告人刘某、鲁某(另案处理)各自带领一个小团队,鲁某、刘某分别为小组长,分别负责于某某、齐某与其他业务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客户资料分别推送给于某某和齐某,组织业务员进行催收业务,为重要成员。
被告人刘某、曹某、高某、郭某、孙建某、石某、孙某、王毅某、郑茂某、周某、何天某、王天某等10余人作为业务员、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推送给于某某或者齐某,由于某某、齐某向借款人放款,各业务员从自己所做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
于某某、齐某、刘某、曹某、高某、郭某、孙建某、石某、孙某、王毅某、郑茂某、周某、何天某、王天某等人,在放贷过程中,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据了解,被告人于某某、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收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某某、齐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于某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驻地高校师生代表及各界群众近百人旁听庭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