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部门签署备忘录 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
中新网2月24日电 在民政部今日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随着本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李波介绍,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订备忘录,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李波表示,《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一是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鼓励,有了新手段。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优惠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使得各参与部门能够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的鼓励,充分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二是对规范慈善活动、惩处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新抓手。慈善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虚假、欺诈、滥用财产等行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公信力都会带来严重损害。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备忘录出台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通过建立红黑名单,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的范围,向社会告知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体现了国家对慈善活动的倡导方向。
李波表示,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等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
李波提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而慈善捐赠是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青年志愿者之后,第3个对个人、企业和有关组织给予信用激励的领域。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例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