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亚公司与陕西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5个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后该子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该子公司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该子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但对原告主张的陕西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该子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随后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明,最终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为准确适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记者 陶玉琼)

案例五

准确查明塔吉克斯坦国法律

依法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亚公司与陕西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某中亚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与某中亚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项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投运使用,某中亚公司欠付监理费。四川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某中亚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中亚公司则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未尽监理义务,其不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陕西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某中亚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亚公司连带支付监理费2472552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委托与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查明,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一审案号】(2020)陕01民初49号

【二审案号】(2021)陕民终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