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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开庭

10月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特大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

从杭州运送有毒污泥至九江倾倒

10月29日9时,我省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九江中院开庭审理。九江中院院长鄢清员担任审判长。九江市检察院检察长熊少健出庭支持起诉。

案件原告是九江市人民政府,被告是9名涉嫌损害生态环境的当事人。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世超及代理律师代表原告出庭。

2017年10月21日,有群众举报,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运不明废弃物。九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检查发现,某热电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先后通过水路、陆路从浙江杭州运送至九江市永修县、庐山市、柴桑区及八里湖五丰村等地。

经检测,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铜和锌等,涉嫌触犯刑律。

原来,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张永良、李德等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污泥(一般固废)转运业务。合同约定,他们须将污泥运送至污泥处理项目接受系统进行废物处理。然而,他们并未依照合同履行。

受利益驱使,他们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转运的污泥共约14800吨运至九江庐山市东毅码头、长江二桥等五地直接倾倒。这给九江市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政府的指定和授权,成立了专门的索赔工作小组对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调查索赔工作。

2018年12月,江西省生态损害鉴定中心和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对各被告非法倾倒污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确定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2019年6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向提供污泥的某热电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和转运、倾倒污泥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8月27日,九江市召开生态环境损害第二次磋商会议,该热电有限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初步达成代理处置赔偿金额协议,双方于9月5日签订了磋商协议。9月19日,九江中院依法受理了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本报在10月9日2版进行了报道)。9月27日,某热电有限公司将协议赔偿金实际支付到位。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0万余元

此次开庭,被告系不同意进行磋商的另两家企业及其涉案人员。

9月18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向九江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以上各被告分工合作,随意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依法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9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根据各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或单独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0万余元,并要求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因第十名被告沈孝军仅参与东林大佛附近东林镇吴家咀地块的污泥倾倒,且该地块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已由某热电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在开庭前申请撤回了对沈孝军的起诉。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相互质证和法庭辩论,出庭被告及代理人均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100余人应邀旁听了庭审。

不同于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

“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九江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

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经过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害人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这一前置程序。因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掌握行政执法阶段证据,举证能力较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本案中,九江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九江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九江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倡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