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官告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3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向“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75万元。至此,福建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正式结案,这也是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3月底,省外某物流公司司机王某为了抄近路,违反相关规定,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型货车进入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途中,货车发生了侧翻,变压器油泄露,并经路边水沟流入附近鱼塘,造成鱼类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依法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同安分站工作人员对鱼塘以及汀溪水库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接纳山间雨水后将溢出而威胁到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
时值雨季,同安区政府迅速采取在汇水区挖掘导流沟引流、隔油栏拦截等应急处置,但鱼塘下涌动的暗泉影响了处置效果。为此,当地组织开展“隔空抽离”——将受污染的鱼塘水全部抽空转运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由此产生了大笔处置费用。
此前,福建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17年初,同安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省试点单位之一。
“谁污染,谁埋单!”同安区环保分局局长黄平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赋予政府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利人资格,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候,展开有关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去年6月,同安环保分局经区政府授权后,开始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开展评估鉴定,最终评估因该污染事故造成应急处置、鱼塘主经济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去年11月,同安环保分局代表区政府向责任方发送关于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告知函,举行磋商会议,并委托律师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等具体问题与损害人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后按要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事故后,同安区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点进行持续排查、监管,制定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升应对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记者 杨珊珊 通讯员 韩超 柯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