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涉黑村主任 终审获刑23年
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了王某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临潼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罚金八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渡、王某勋、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楚某朋、王某权不服,均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4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渡自2009年以来,为攫取经济利益,逞强争霸,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群众安全,损害经济发展,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王某勋、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楚某朋、王某权及原审被告人陈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杨某涛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主动参与,其中王超某、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参与时间长,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楚朋某、王某权、陈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杨某涛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王某渡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二起,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王某勋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王某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王某光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二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吴某军参与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姚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王某宁参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楚某朋、王某权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原审被告人陈某航、李某京、徐某浩、任某、李某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杨某涛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晶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
对以上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渡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1.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2.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