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首起涉黑案件终审宣判:主犯获刑18年
为全力推进依法高效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不断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向纵深发展,壮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声势,形成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强大攻势。 5月20日,宝鸡中院在凤翔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翔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一案终审宣判。
该案被告董某翔于2012年初利用其涉黑前科恶名,通过安排人员在凤翔县聚众赌博,迅速敛财。后董某翔纠集、网罗被告人刘某刚、吕某辉、党某文、衡某强、宋某依、赵某璋等人通过对在地下赌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实施殴打,逐步实现了对凤翔县地下赌场的控制。形成了以董某翔为首,负责策划、组织、指挥犯罪活动,吕某辉、党某文、衡某强、刘某刚、宋某依为骨干成员,尚某龙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董某翔提供资金安排人在赌场放账,并向欠赌债的人员和社会不特定人群高息借贷,对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安排组织成员以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从而形成了“赌-借-贷-暴力催收”的非法经济链条,非法获利58万元,向参赌人员非法放贷近8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放贷800余万元,从中牟利300余万元。截止2017年8月,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另外,该组织成员还借助组织恶名,单独组织多人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4起。该组织对凤翔县社会稳定、经济秩序及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经凤翔县法院一审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吕某辉等七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其余涉案被告人亦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刑罚。一审宣判后,董某翔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辉、衡某强、赵某璋、刘某刚、党某文、宋某依、尚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龙、屈某昕、方某荣及原审被告人辛某勇、张某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及相关违法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系宝鸡首例涉黑案件,通过此案的公开宣判,拉开了宝鸡法院第二批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周”的帷幕,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争打击战果宣传,让人民群众从人民法院审判战果中感受到党中央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坚定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做斗争的信心,助力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向纵深发展。
宝鸡市政法委副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毕小平,宝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宏斌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凤翔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群众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此次公开宣判。
(宝鸡中院 王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