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的“幕后英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亮点工作纪实
在一线法官们的背后,有一支被称为“幕后英雄”的队伍,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在庭审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专家建议,为法官办案提供强力司法技术外脑,在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2月11日,记者走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探访法院司法鉴定的那些事。
当好助手
忠诚服务法院审判事业
“法院的司法技术室作为法院司法鉴定、评估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及变更强制措施、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法医学技术审核、死刑执行确认等工作。”司法技术室主任王谨凡介绍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院要求,市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现状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从省院鉴定管理平台摇号系统中选用93家鉴定机构为该院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备选机构,编制机构名册报请省院予以备案。制定了《谓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对案件移送、受理、委托的各个环节,鉴定监督、机构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细化了中止、终结的各种情形,设计启用了新的对外委托鉴定书、对外委托鉴定督办通知书,强化了对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了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为对外委托工作科学、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截至12月10日,受理各类司法鉴定案件1049件,其中对外委托鉴定390件,委托评估207件,审计6件,工程造价43件,其他案件65件,指定破产管理人1件,诉前鉴定301件,暂予监外执行技术审核36件,并组织出庭5次,进行技术咨询19次。结案1015件,结案率为96.8%,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严把质量关
加大委托鉴定工作审查力度
“你院审理的宣告王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要求对被鉴定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审查,可追加委托因果关系鉴定……”10月20日,在办理韩城法院移送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移送机关仅要求对被鉴定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技术室审查,发现该鉴定委托事项有遗漏,应追加委托因果关系鉴定事项,于是,经技术室与移送单位协商沟通,办案法官追加补充了委托事项,从而使委托事项更加科学合理,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奠定了基础。
引入审查机制,不当“二传手”,对委托鉴定案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审查。“事前审查”主要看移送委托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事中审查”主要看鉴定机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暗箱操作,有无须回避情形;“事后审查”主要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遗漏委托事项、答非所问或违规收费等情形。通过引入全方位审查机制,委托鉴定质量较前有了明显提高,对此,一线的审判执行法官们更是感同身受。据统计,从2018年以来,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已向鉴定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79份,对违规的两家鉴定机构作出暂停委托业务1年的惩戒决定,将3家机构清理出对外委托机构名册。
严格保外就医程序
把牢“放”与“关”最后防线
“一年一次,这是朱某第三次申请复核。”法官张方舟介绍。朱某今年45岁,2017年11月10日被某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由于他患有严重尿毒症需要长期在外治疗,已先后三年三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去年4月,朱某经过换肾手术规范治疗后,经复查目前身体已经恢复,各项指标正常,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我们对朱某作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核意见。”张法官说道。
“每年朱某这样的在咱们这挂着号的有几十人。”司法技术室副主任刘湘杰介绍说,为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委托法院不及时进行复审导致罪犯脱管(审)情况的发生,市中院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台账,台账安排专人管理,每个案号上都标注了下次审核的时间,实现动态监管,并提醒承办法官如期带人检查。对于期满不申请或下落不明的罪犯,由法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移交公安机关执行。
“加强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保外就医的技术审核程序,严格控制医学检查环节,规范合议审批制度,就能把牢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王谨凡说,除了返聘有多年经验的退休法医何岗、张小钢进行技术把关外,还对市中院司法技术室2017年至2019年办结的117件保外就医技术审核案件逐一调卷、登记造册并积极协调,邀请省法院司法技术室组织法医专家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市中院技术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任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