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零接触”审结商标权案件
近日,汉中中院民三庭法官李晓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银行、法院专递等途径,在疫情期间几乎“零接触”完成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办理,最终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案情摘要
原告系四川省的一家国内知名白酒企业,被告系勉县一家农家乐,因被告出售假冒白酒,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核实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并在确定法院专递可以正常收发后,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了所有应诉法律文书。疫情期间,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的被告本就承担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更是一筹莫展。在被告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交谈中,承办法官感受到了被告在疫情期间所背负的压力与焦灼的情绪,在了解到被告对之前的错误行为已知错认错,并希望能减少损失的意愿后,法官当即展开了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先是缓解被告的焦虑情绪,后又对被告日常经营中应尽到的义务以及出现侵犯商标权纠纷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告知,并答应将被告的意愿完整转达原告。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西安,在来往汉中出行受限的情况下,法官扮演了原、被告沟通桥梁的角色,既要让被告知道其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要让原告能够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较小、认错态度良好以及特殊期间被告的偿付能力受限等因素,较之此前同类案件予以一定体谅与让步。在经历了法官一次次电话、微信协调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同意撤诉。但此时,一个新问题又摆在了法官面前,那就是如何完成应尽手续,使双方当事人毫无后顾之忧的履行协议内容?承办法官根据现实情况提出了解决方案,要求原告将收款账号、撤诉申请、和解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法院,通知被告前往法院签订和解协议,并现场通过手机银行转款履行和解协议,合议庭则及时合议,依据法律规定审核原告撤诉申请,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裁定书。最终,该案经本院裁定准予撤诉,于2020年3月13日顺利审结。
原告代理人在收到被告履行的款项后,对本案在疫情期间得以顺利处理专程向法官致电表示感谢。法官向被告详细讲解了当前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会不断增加等情况,告诫被告切不可再有侥幸心理、贪小便宜心理,被告离开法院时一再表示今后一定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为本案最终处理结果再三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