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近日,咸阳中院成功审结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该案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停止销售含有该公司图标的相关产品,赔偿相关费用。

近日,咸阳中院成功审结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该案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停止销售含有该公司图标的相关产品,赔偿相关费用。

经依法查明,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该公司以服装服饰产品、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以及技术的进出口为主。某超市在经营场所大量销售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袜子等,这些产品价格低廉,做工粗糙,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品牌形象,侵害了该公司商标专用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未经原告公司的许可销售被控侵权袜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行为。被告超市的行为导致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被告超市的过错程度、销售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公司8000元。

据了解,春节来临,咸阳中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该院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实施法案,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开展了一个月的“打击盗版侵权、商标侵权集中执行活动”,截至目前已受理各类侵权案件42件,执结40件,除两件因经营不善店铺关门,无财产可供执行外,其余全部执结。被执行主体主要是各大中型超市、医药超市、小商品零售商店,便利店等,侵权产品主要涉及到一些知名品牌音像制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

(咸阳中院  刘勃、陈铭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