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首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6月25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4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在办理刑事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中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民行部移送案件线索。民行部检察官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行部一方面及时在汉中日报上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委托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作出生态修复意见。经调查查明,周某康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水库架设粘网捕鸟,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飞鸟4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只飞鸟中,1只长耳鹗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对环境损害评估认为,捕杀野生鸟类会导致野生鸟类种群下降,影响其所在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被告人周某康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5300元。
周某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周某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涉案鸟类所在地的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康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将择日宣判。
(汉台区检察院 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