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盐贩子被判罚112万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15日,由广州市检察院提起的一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此案审判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老百姓吃得放心?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力度,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舌尖上的安全。15日,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判决刘邦亮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性报刊上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112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成为广东首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获得判决支持的案件。
检察院诉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案情显示,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刘邦亮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成假冒的“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批发给蔡某经等人销售,被办案机关查实制售的假盐多达100余吨,广州市食药监部门、公安部门破获该宗制售假盐案后,刘邦亮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批捕时,将该宗消费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因刘邦亮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业盐作原料,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对刘邦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该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于2018年2月9日开庭,庭审中刘邦亮当庭承认了制售假盐的事实,对其行为表示深深地忏悔,并当庭对制售假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表示道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3月15日对该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扣减刘邦亮在刑事案件中已被判处的8万元刑事罚金后,判决其须支付惩罚性民事赔偿金112万元,上缴国库。据悉,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大胆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旨在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食药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也是广东首宗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是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例。
通过惩罚性赔偿金遏制犯罪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多数是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求展开,难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刘邦亮制售假盐案中首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对这些生产、销售严重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违法犯罪进行经济上的严惩,还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这类犯罪进行有效遏制,修复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仅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积极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诉了4件食品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批案件将于2018年3月16日开庭,据悉其中2宗案件的被告已向法院表达了和解意向,届时法院将开庭主持调解。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近年来,广州检察机关审查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线索数量和办理诉前程序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其中不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销售数额大的案件线索。统计数据显示,去年7月1日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审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线索33条,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1条,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2条。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督促履职案件2件,相关食药行政主管部门均采纳建议并纠正了违法行为。
另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督促或支持省消委会等相关社会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提高了社会组织保护公益的积极性和办案成效。
检察院与食药监局建协作机制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为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了法律监督,通过督促食药监等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今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还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签了《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下文简称《机制》),就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协作机制建立起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定期就重大工作部署、信息情况进行交流,及时了解掌握食药领域行政执法信息,通报重大案件情况。双方还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