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岚皋:规范“五步工作法” 司法救助效果好
刑事司法救助是指因刑事犯罪案件无法侦破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制度,这一制度彰显的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为进一步增强救助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救助效果,岚皋县检察院探索实行刑事司法救助“调查、审核、资助、协调、回访”五步工作法,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一、调查
刑事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社会知晓率低。为了切实实现扶危济困的目的,该院没有一律要求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可以依据干部群众反映和自行调查发现办理,也可以依据办案部门反映办理。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受理刑事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主要调查当事人是否符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刑事司法救助条件。调查方式是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通过镇村(社区)组织、邻居、家族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形成书面证明材料。
如:呆痴人陈某贵五保救济款被盗后,盗贼将其挥霍一空,又无赔付能力,使陈某贵生活陷入极度困难。该院从批捕环节了解情况后,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陈某贵送去了1000元资助,让他度过了难关。
又如:王某芳之母焦某林、继父曹某贤被其父王某志砍伤,王某志一直外逃。王某芳患先天癫痫病需长期吃药并需要人照看。其母和继父双双出事躺在医院里,王某芳不仅心理受到创伤,同时,没人照顾,没钱吃药,还常常发病。该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到王某芳所在村组调查其本人基本情况、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和其父相关情况等,给王某芳和其母焦某林各救助1000元,给其继父曹某贤救助500元,解了其一家的燃眉之急。
二、审核
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困难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社会救助情况等,参考同类条件实际救助情况,对是否救助、救助多少,由承办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提请院领导或检委会审核。
如:赵某被摩托车撞伤身亡,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 了司法救助申请。经调查,赵某的配偶和子女与肇事人张某在案发后就赵某死亡赔偿达成了协议,张某已赔付到位16.6万元,且赵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符合救助条件,该院经审核作出了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做了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
又如:张某泰之父杀妻后自杀,张某泰和其外婆陈某爱被其大姨收养。要说有直系亲属收养,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不予救助。但考虑到张的大姨是迫于无奈收养的婆孙俩,其本身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经济条件又差,生活非常困难。加上陈某爱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小女遇害后,精神受到很大打击,疾病缠身,要定期吃药打针,花费巨大。岚皋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情况,经过认真审核研究,对张某泰和其外婆陈某爱各救助了500元。
三、资助
为防止因救助不及时,发生次生损害,危及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健康或生命,岚皋县检察院坚持解急救困、及时救助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救助,确保当事人伤病得到及时救治、生活得到及时保障。2018年3月22日,南宫山镇龙安社区11岁幼女张某鈺遭歹徒刺杀,导致二级重伤、九级伤残,加害人魏某在押且无赔偿能力。张的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支付紧急救治医疗费用。该院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给张某鈺支付了1000元救助金,使其伤情及时得到了救治。
四、协调
刑事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的一项辅助性救济措施,只能解决特定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救助资金有限,保障水平有限,无法满足救助对象实际所需。对实施刑事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该院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社区村组,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该给予兜底保障的,协调纳入五保、低保救济对象;该进行临时民政救济的,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并联系社会慈善机构和好心人给予资助。当事人属妇女、学生或少年儿童的,联系妇联、团委、学校给予关怀,最大限度地寻求社会援助。对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法院尽力调解判决执行到位;协调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让救助对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救助对象,联系相关机构给予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联系相关部门提供社工帮助,最大限度地增强救助效果。如:王某与其兄均为在校大学生,其母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两兄弟上学全靠父亲其外出打零工。但其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两兄弟生活一时陷入困境,不知如何是好,遂将案情通过微信发布到网上。岚皋县检察院得知情况后,主动为其母子三人各救助1000元,派专人到其家提供法律咨询,指明获取赔偿的有效途径,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对其一家进行了临时救济,王某遂息诉罢访。
五、回访
刑事司法救助对象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切实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该院在给付救助资金以后,都随时与救助对象和当地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回访了解救助资金用途,考察救助效果。对兜底保障、民政救济、相关单位组织资助、相关费用减免、诉讼权益保障、心理治疗、社工帮助没有到位的,进一步协调落实到位。如:2008年3月9日,因长子被次子杀害,造成七旬老太杨某芝婆孙三人衣食无着。惨案发生后,该院检察长第一时间赶到杨老太家,为其送去了司法救助金。考虑到杨老一家确无半点生活来源,遂组织镇村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落实了杨老太一家的低保待遇;找学校领导,为其孙女减免了学杂费。因国家低保标准较低,根本保障不了杨老太治病开支和一家人生活,从2008年起,该院每年都对杨老太一家进行回访,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每年都协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临时民政救济,联系学校免除其孙女学杂费。三任检察长连续十年接力救助杨老太遂传为美谈。
好钢用在刀刃上。岚皋县检察院探索实行“调查、审核、资助、协调、回访”五步工作法,规范了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提升了刑事司法救助的效果。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余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