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四个体现”,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时,注重四个“体现”,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促进了县域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7年,该院依法作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捕31件51人,对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13件13人,其中达成刑事和解10件10人。
一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着重体现化解社会矛盾。该院牢固树立适用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这一目标的基础上,针对每一起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仔细对每起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努力使每起刑事和解案件都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核心,着重体现以人为本。该院在贯彻落实刑事和解司法政策的过程中,将全力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放在办案的首要位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刑事和解中不受到丝毫影响。所以,该院在办理的任何一起案件之中,都充分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确保每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要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为前提,化解矛盾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所以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的实现。
三是以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为重点,着重体现教育感化。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该院坚持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中来,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小,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确保适用刑事和解目的的顺利实现。
四是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为前提,着重体现社会效果。在办理每一起刑事和解案件中,该院坚持将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放在首位,严把办案质量和效果关,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7年,该院在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10件10人中,没有出现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纠葛;没有出现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民事申诉;没有出现被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没有出现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村到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况,也没有出现涉检上访的严重情况。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