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仙人跳”非法获利2万元 西安一犯罪团伙获刑
12月29日上午,未央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并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陆续纠集被告人杜某、被告人毕某某与张某某、管某某(另案处理),对招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逐步形成人员固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刘某负责接收招嫖人员信息、安排分工、收取管理赃款;张某某、管某某冒充卖淫人员,向招嫖人员索要“押金”或“路费”;若招嫖人员拒绝支付,被告人刘某、杜某随即进入房间通过言语威胁索要钱财;被告人毕某某负责望风、接应其他成员。
2020年5月至7月间,该犯罪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违法事件3件,共获利2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刘某系该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系主要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成员。
合议庭经评议后,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