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018年12月28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对引诱他人参加传销,诱骗不成暴力抢劫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九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3千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九人分别系云南省、贵州省人。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进行非法组织传销活动。其中,龙某某系“广州天翊化妆产品”传销组织中第三分支组织,邓某某、蔡某某等其他人系该传销组织的同级另一分支。
两分支组织成员经常在一起上课学习交流,均属于一名叫“琪哥”的线下成员。在传销活动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通过接受培训、日常交流等方式形成合意后,即以网络聊天、交男女朋友或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之后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对于不愿意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就由传销组织的主任组织、纠集其他传销人员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形成了以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1月16日,龙某某与他人在商州区实施抢劫任某某后,其同伙在商州区被公安机关打击抓获。后龙某某与同级分支的邓某某、蔡某某等人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继续组织实施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九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别抢劫来汉中会见“女朋友”的四川籍被害人赵某某、湖北籍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团伙作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在商洛市商州区、汉中市汉台区与他人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抢得财物价值23908元。被告人邓某某、蔡某某与他人在汉中市汉台区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15150元。被告人李某某、郭某、钟某某、王某、王某甲、管某某分别参与抢劫作案一起。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团伙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对被告人龙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邓某某、蔡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王某甲、管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通讯员 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