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此次检察建议冠名为“一号”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方圆》记者,“一号”的背后有两方面深意。一方面,过去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对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但这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当属首次。另一方面,这也是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第一次以首席大检察官的身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这份报告中提到的“一号检察建议”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这份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那么,这份史上首次发给教育部的检察建议究竟从何而来,又为何而发?这要从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说起。
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案件
2018年6月12日,因为一起关于小学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抗诉案件,张军检察长首次依法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17位审委会委员悉数出席。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是一所乡村小学的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期间,齐某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无人的宿舍等地方多次对两名被害女童(均为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中1名女童带回家中强奸。此外,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多名10岁至11岁的女童。
2013年4月14日,某市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后,该案经过数次重审,2016年1月20日,该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并从情节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检方观点。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齐某无期徒刑。
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检察监督并未就此结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齐某抗诉案的承办人介绍,张军检察长在案件改判后多次强调,要思考如何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到起诉之前、延展到裁判之后,为每个家庭、每一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带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根据张军检察长的要求,第九检察厅的检察官们一方面结合齐某案开始“解剖麻雀”,一方面去往各地调研,形成了一份足迹遍布全国的调研报告,详细分析危害校园安全犯罪的整体状况、案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调研报告指出,要想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违法侵犯,不仅要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更有赖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源头预防,通过堵漏建制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教育部发送检察建议。
检察长与教育部长通电话后
因为是“史上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发出检察建议十分慎重。不仅由张军检察长亲自指导部署撰写工作,连建议书的封皮都经过精心设计。
“这份建议书由当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也就是现在的第九检察厅办公室检察官进行起草、初拟,不仅分析问题,紧紧围绕办案和调研发现的问题,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前也系统研究了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最终形成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方圆》记者,这也对他们提出较高的要求,不仅在行文上要求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更要求建议切实可行,于法有据。在他们形成初稿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斟酌修改,还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审议,确保反映的问题精准、提出的建议可行;同时,还正式发函征求教育部意见,根据其意见对检察建议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王松苗介绍,当时分管未检工作的孙谦副检察长工作非常细心,也有担心对方不太了解检察建议的顾虑,建议张军检察长在发出建议之前与教育部部长先进行沟通。
张军检察长与陈宝生部长通电话后,陈宝生部长特别重视,除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等问题的关注支持外,还特别希望在建议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正是这句话,促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把工作进一步做到家。
最终,历经三个月有余,在与教育部沟通后,经过多部门反复论证修改,数易其稿,这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的首份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终于出炉。
“一号检察建议”背后两层深意
为何此次检察建议冠名为“一号”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方圆》记者,“一号”的背后有两方面深意。一方面,过去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对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但这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当属首次。另一方面,这也是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那么,教育部在收到这份“历史首次”的检察建议书后,是如何回应的呢?今年1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在讲话中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得到教育部的积极回应。
2018年11月,教育部迅速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教育部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函回复。函件中表示,教育部党组收到‘一号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陈宝生部长亲自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成立由有关司局组成的工作小组,对检察建议书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形成下一步工作方案,并迅速启动有关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
另外,“一号检察建议”还曾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2018年,参观“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成果展”时,张军检察长向国务院分管教育的副总理就“一号检察建议”作了汇报,这位领导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案就要依法从严,依法重判;当这位副总理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号检察建议”后,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一号检察建议”,强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从源头上保护学校安全、维护儿童权益,支持司法部门依法严惩犯罪,还校园一片净土,并且指示必须做好,更要落实。
不可能一蹴而就
“从目前的情况看,不仅教育部对‘一号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制定一系列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的制度、举措,基本上所有省级政府分管领导都对这项工作做出批示,提出要求。”在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推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史卫忠表示,在决定制发“一号检察建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落实问题,要求把“一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在推动校园安全建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形成示范标杆。
“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包括一些检察人员在内,对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导致工作停留在面上。”史卫忠介绍。一些地方学校领导、老师对“一号检察建议”的主要内容并不知晓。个别地方学校仍然存在没有建立安全制度或者安全制度虚化的问题。
比如我们在调研督导中仍然发现一所学校由男性宿管员管理女生宿舍,某地前不久甚至又发生了男性宿舍管理员猥亵女生的案件。对此,我们已督促有关学校进行立即整改,并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追诉。
“上述问题也说明,全面深入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并不容易,不可能一蹴而就。”史卫忠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的通知,建立了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明确监督的方式方法和重点,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把监督“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