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举行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新闻发布会
11月1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爱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意见》起草背景和有关内容,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出席发布会并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谭爱华副院长在发布《意见》时指出,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让法律的保障、规范、指引、教育功能价值产生实践效果,对于依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意见》紧密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突出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出了三大部分18个方面35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保障的功能定位,强化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的措施路径,同时按照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坚持能动司法,适度延伸职能,突出了司法的教育引导作用,并注重协同发展,力求产生综合治理效应,既有宣示性、倡导性内容,又有前瞻性的发展规划和较强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的有效融合。《意见》第一部分为“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该部分主要针对如何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提出要充分认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涵和司法需求。第二部分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部分主要围绕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所涉及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三大攻坚战”等宏观政策落实,以及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治政府建设、诚信社会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等课题,分别从深化平安陕西建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商事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金融审判、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加强行政审判、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专门就加强民生审判,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作出相应安排。第三部分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和保障陕西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该部分围绕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司法做保障,从切实强化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建设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过硬队伍、完善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审判机制、加强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支撑对全省法院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提出明确要求。谭爱华副院长强调,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曾宏伟副院长在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情况时指出,为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主要包括三条内容,一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三是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关于试点的统一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新华社陕西分社、人民日报陕西分社、央广陕西站、法制日报等16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