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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出台《意见》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2月27日,陕西高院出台《关于为做好疫情防控 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做好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疫情防控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反映出的司法需求和可能出现的审判执行问题,对于依法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疫情防控解除后可能出现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如何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通过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积极防范社会风险,有效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为做好疫情防控、助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当前头等工作,坚持“质量第一、提高效率”,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建立涉疫情案件台账和业务指导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和司法宣传。

《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做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在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及时受理、抓紧审理、尽快宣判,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犯罪,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体现特殊时期的从严政策要求,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不可抗力,准确判定情势变更,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或防疫药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加强惩罚性赔偿规则的运用。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意见》明确,对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良好,仅因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资金紧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帮助企业重回健康发展轨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疫情防控单位、企业、人员及其场所、设备、物资、资金等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明确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和资金,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通快立快审“绿色通道”。积极采取诉讼费用缓、减、免交和司法救助措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大网上办案、办公,全力做好诉讼服务。(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