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7件。据悉,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司法举措,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司法服务“六稳”“六保”的新成效。本报选登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1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7件。据悉,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司法举措,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司法服务“六稳”“六保”的新成效。本报选登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1: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武威直属库有限公司签订了《瓜籽委托收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强生公司交付保证金740万元,中储粮武威公司垫付瓜籽收购款。2015年3月之后强生公司再未向中储粮武威公司支付瓜籽回款,现收购瓜籽库存3000余吨。双方因库存瓜籽所有权归属、瓜籽收购款、库存占用费、监管费及利息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争议,强生公司提起诉讼,中储粮武威公司提起反诉。
在该案的二审中,办案人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指出当事人合同履行中自身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该案的调解处理,既有利于民营企业强生公司走出资金周转的困境、真正做到纾困惠企,又为中储粮武威公司解决陈贷、挽回国企声誉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2: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马义龙、马义良案发前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俗称“黑车”)。因抢拉客源谋取非法利益,经常对“黑车”司机实施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形成恶劣影响,逐步确立了在汽车南站附近非法客运的称霸地位。为谋求更大非法利益,2013年下半年以来,马义龙、马义良伙同“黄毛”“尕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黑车”,强行向70多名司机收取“保护费”。为加强对参与“黑车”营运的管理,马义龙等人制定“黑车营运秩序”并要求“黑车”司机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将“依规处置”,轻者警告,重者阻止营运。
2019年9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义龙等人犯敲诈勒索罪案,马义龙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审,兰州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理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防控此类犯罪,营造了风清气正的交通运输环境。
案例3: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人民法院。
该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为了妥善解决该案,省高院先后与原被告交涉、座谈30多次,灵活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为双方争取最大利益,真正实现多方共赢。
案例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万余元不等。二审法院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将该10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至1.5万元之间。
【典型意义】针对我省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省高院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的上浮和下调,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良好环境。
案例5: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9年1月3日,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书,将甘肃祁连雪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的淀粉成品予以查封。两天后,嘉禾公司起诉祁连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后判令祁连雪公司偿还嘉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1月23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臻选公司的异议申请。此后,臻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臻选公司的诉讼请求。臻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臻选公司及嘉禾公司对祁连雪公司均享有到期合法债权。省高院再审时,协调臻选公司的母公司,帮扶企业扩大农产品销路,放水养鱼,并联系嘉禾公司一同解决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案件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臻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从源头解决问题,防范连锁反应。
【典型意义】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各方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