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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发布意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在行政争议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省高原特色农业、服务业、生物研发、科技开发等领域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我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安排,突出法院职能作用,以解决经营主体关注的保护人身权、产权、合同权益、债权实现、企业退出等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强化司法对营商环境建设的规范引领作用,推进云南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意见》包括加强人身权财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安全感;加强交易权经营权司法保护,强化司法对营商环境的规范引领;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提升经营主体权益实现的获得感;加强破产制度适用和推进工作,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设;加强诉讼服务现代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体验感;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宣传引导,构建共治共享营商环境等六部分,共22条。《意见》突出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审判执行主要职能,彰显法院在推进破产重整工作中的司法救治功能,通过加强诉讼服务和智慧法院建设等,展示新时期法院司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司法创新实践。

  在加强人身权财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安全感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更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加强交易权经营权司法保护方面,《意见》称,依法保护契约自由和合法交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在行政争议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票据、证券、期货、保险等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妥善审理融资纠纷,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促成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等达成延期还款、分期履行协议。对通过新型融资担保方式融资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意见》提出,妥善运用强制措施降低对生产经营不利影响,依法运用帮助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法,提升经营主体权益实现的获得感。此外,还对加强破产制度适用和推进工作、加强诉讼服务现代化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