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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权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组织拍卖会时,半路“杀出”一名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法院强制执行,使得拍卖程序搁浅。那他真的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吗?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案情回顾:承租人紧急拦截拍卖会

  大庆一市民蔡某与大庆某公司发生运输合同纠纷,闹了很多年,并最终诉至法院。2015年3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宣判不久,该民事判决书便发生了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3月29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查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市某地一处面积为659.1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并于同年9月13日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780700元,随后进行了两次拍卖,但结果都流拍了。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准备第三次拍卖时,市民周某于2017年2月10日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阻止法院拍卖这套房子。

法庭交锋:不合理代价背后是80多万装修费

  随后,原告蔡某向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起诉了被告公司和周某,要求准许强制执行被告公司位于大庆市某地一处面积为659.14平米的房屋,并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庭审中,被告周某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但从其提供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明确显示着,被告某公司将15个大房间和4个小房间共计659.14平米的房屋,仅仅以年租金8万元价格出租给被告周某,明显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原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间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同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及对外出租的权利。在2013年签订租赁合同前,该房屋的用途为闲置车库,没有任何经营价值。后与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不仅仅约定对房屋进行租赁,也约定了对房屋改造进行。改造项目包括外墙立面、门窗及室内水、电、暖、下水、装潢等,根据预算装修价格大概为86万元。被告某公司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合法,且周某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2016年8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执行局还没有对房屋进行拍卖。被告周某自2013年开始租赁该房屋,每年房租8万元。从被告某公司欠被告周某的装修款里冲抵。被告周某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被告周某还承担这个房屋装修的费用和水电暖的费用,装修共花了80多万元。

法院判决:原、被告主张均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其所享有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不足以排除原告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准许强制执行位于大庆东风新村某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月14日,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蔡某执行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风新村某区的房屋;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郭佳雪介绍说,被告周某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他的抗辩,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购买这套房产,在法院组织拍卖时,被告仍然可以优先购买。

  (付建国 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