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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

昨天,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级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周年以来,北京法院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针对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举证难等情况,法院适当拓宽证据形式,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可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据市高院统计,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2016年,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有438件次,2017年有404件次,分别占据当年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北京法院始终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断并惩戒施暴行为作为刻不容缓的责任。”市高院副院长安凤德表示,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

  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特点,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隐蔽性。因此,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安凤德表示,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避免因证据不足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家暴离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北京法院对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的,会结合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频次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子女原则上不宜由施暴人抚养。

  安凤德表示,北京市法院系统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涉家暴案件高度关注,在家暴行为的认定、处理、防范以及责任承担等各个环节,正确适用法律,全力抵制家暴行为。在工作机制上,开通反家暴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减少家暴给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

  全市各级妇联也在不断畅通妇女诉求表达渠道,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在妇女网设立维权信箱、拓展12338妇女服务热线的维权服务功能等方式受理妇女信访投诉,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

  新闻链接

  市高院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后,一方因违反裁定继续实施家暴而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在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到期后,因仍存在家暴现实危险,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在夫妻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一方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各执一端时,法院经细致审查判断相关证据确定形成证据链条而认定家暴,或者经依职权主动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而最终认定家暴等情形。(记者 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