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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定分止争为企业解难题

3月28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7年6月,商洛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商场一层至三层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餐饮公司便一直在此经营。2021年3月,双方签订了该3层房屋的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0万元,分4期支付。餐饮公司按约向陕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共1000万元,但未按期支付第三期购房款400万元。该餐饮公司认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反协议约定行为,该房地产公司无权主张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及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将商洛某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餐饮公司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及利息。该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屈晓鹏审查案件后认为,双方仅因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理解产生分歧,长期诉讼必然会对双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屈晓鹏决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争取以最短时间帮助两家企业解决纠纷。经过3次调解,双方公司负责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将该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该餐饮公司的租金、押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与该餐饮公司应付给该房地产公司的第三期房款400万元的利息相互抵消。同时,屈晓鹏为了避免双方公司再次陷入诉讼,将最后一笔房款400万元也纳入此次调解内容,一次性将双方公司争议的问题全部解决。

(李從熇 记者 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