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审理供热合同纠纷案
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某热力公司于2014年5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供热管网敷设。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向该热力公司按照完工的建筑面积累计支付了286万余元。2017年10月,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该房地产公司再未按后续建筑面积支付合同价款。该热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后续供热工程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后续供热工程费实际属于民间所称的管道“碰口费”,与该热力公司的管道建设工程本身不具有关联性,该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其支付,遂判决驳回该热力公司相关诉请。该热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咸阳中院二审认为,该热力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本是该热力公司履行其与当地政府关于集中供热项目投资运营的相关合同义务,其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市政配套设施,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并非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范围。合同载明的“供热工程费”具体包括热力管道使用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材料费及调试费等费用,属于该热力公司以热力管道建设运行的名义收取的“碰口费”。最终,咸阳中院判决,对该热力公司相关供热工程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陈军伟 赵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