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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市民王女士咨询:2020年秋天,她应聘到某乡镇食品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公司未给她缴纳工伤保险。务工后不久,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骨折住院多天。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问,自己所受伤害该如何赔偿?

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豆会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对该条规定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在上下班途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其解释为: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以上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必须同时满足4个要素:1. 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 事故的发生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3. 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4. 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本案中,王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上述4个要素,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作出了工伤的认定结论。王女士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王女士所供职的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王女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时被认定为工伤,其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得到赔偿,同时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 成全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