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这家检察院用公益诉讼捍卫革命英烈
10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瞿某某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英雄事迹和伟大精神早已深入人心。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然而,竟有人肆意在经典的革命英烈宣传画像上,采用恶搞的文字侮辱、诋毁革命先烈,并且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和销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今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平台上显示,在“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画像上配有“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有“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不雅文字。上述贴画分别有6种规格、尺寸剩余库存数量巨大。该贴画贬损“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光辉形象,亵渎了董存瑞、黄继光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有损英烈名誉;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造成进一步扩散,不仅侮辱、诋毁革命先烈,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瞿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和销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的贴画,该行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2019年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