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电子烟盈利?小心触碰法律底线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近两年,电子烟逐渐在一些年轻时尚的消费群体里风靡起来。随着电子烟热度的上升,一些人看到了“商机”,做起代购、销售电子烟的生意。但是,代购销售电子烟,这事真的靠谱吗?
刘某是一名导游。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王某,在闲聊的过程中,王某知道了刘某经常去日本,便让刘某给自己带些烟弹。之后的三个月,刘某在往返日本期间陆陆续续给王某带了30条某进口品牌电子烟。这些烟经王某转手再销售给其他人。此外,刘某还向微信好友销售从境外代购的烟弹。
2018年10月8日,雁塔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内有人非法销售卷烟。当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其供述所销售的卷烟一部分正是从刘某处购买。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也被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另案处理)。
小知识
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能否认定为“烟草”?
2017年5月,国家烟草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从境外代购的烟弹。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温馨提示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陈莉 赵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