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肇事逃逸 领刑受罚悔难当
(富县法院 王辉)醉驾“入刑”已有几年,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屡屡挑战法律,最终付出了应有代价。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无证醉驾肇事逃逸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JZ59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由富县茶坊镇刘家沟驶往开元小区,行至过水桥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飞驾驶的陕JYF833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富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元小区查获。经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醇浓度为270.50mg/100ml。造成车辆经济损失1388元,被告人张某已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