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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众所周知,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无驾照为由不予赔偿?近日彬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朋友小轿车,在彬县城关镇驶往水口镇途中,与死者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会相碰,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不得突然猛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李某家属为了死者救治,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现死者李某家属共同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保险公司仅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驾驶朋友小轿车,与李驾驶的自行车相会相碰,造成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与李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死者李某医疗费10000元的已由车辆驾驶人王某给付,原告无权主张该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的死者李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该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驾驶人王某及车辆所有人追偿。

(彬县人民法院    杨  蒙)